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国家政策
一、按国税局相关规定,办理减免税事项。
(一)、减免税政策:纳税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但能证明已使用过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征收率4%减半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要求已计提折旧一年以上(含一年);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二)、办理减免税程序: 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分局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出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3)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
(4)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5)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使用税控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注意:
(一)、价税分流。 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开具普通发票时,要求分别填写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栏目。(提示:不要按价税合计开具。)
(二)正确选取征收率。
填开普通发票销售固定资产时,区别征税的征收率,确定(税率)属于免税的,选取4%的征收率,然后在导入申报系统时设定“普通发票分类”为免税,不能错误选取17%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会造成销售额、税率、税额的错误,并且由于上月开出的发票本月不能作废,如跨月申报时才发现问题,则开出的发票必须要按原开具17%的销项税额先申报纳税,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如碰到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业户也可能产生欠税,不利于征管质量的提高。
而对于已征收的税款,企业需在下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4%征收率开具发票,并有可能要办理多征税款的退税手续,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三)、正确导入电子申报系统。
1、基本程序:一般纳税人通过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后,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中的“销项数据管理-销项发票分类(普通发票分类)”功能,设置每份发票的分类,对于属于免税货物的通过“分类设定”为“免税”或者“减半征收”。
2、提示:由于使用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出的同一份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分类设定时只能选择一种性质,不能同一张发票同时设定为两种性质,如免税或者减半征收,因此,纳税人开出的同一份发票不能既免税又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一批的,如既有可免税又有减半征收的,应分开不同税收待遇,分别填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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