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海市某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篇)
六、固定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每年账账核对一次,实物每两年清查一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目的是弄清资产管理状况,设备完好程度值;提出需要报废资产的意见;提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2、通过固定资产清查,机关财务的固定资产总账与各部门的备查账要做到账、账相符;部门的资产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
3、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或盘亏物品要进行情况说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履行手续、调整账目。
4、资产清查结果应由部门负责人及资产专管员签字,送机关财务备存。
七、固定资产调拨
1、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对委属单位作资产调拨处置的,按照《上海市XX委员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报告,说明原因及需调拨物品的品名、数量、购买时间、单价、总价等。除单项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均需办公室批准。具体手续由双方财务部门负责,并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增、减登记。
2、机关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化必须变动资产归属的,由双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机关财务共同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及账目,部门内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由本部门资产专管员负责并进行备查账登记。
八、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机关固定资产鉴定小组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限额在办公室权限范围(批量或单(台)件10万元)内的由办公室批准;超过限额的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
九、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1、办公室建立机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组织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各部门负责部门固定资产备查账,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3、调出机关的职工在没有交清资产之前,人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资产。
对损毁丢失的物品,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写出情况报告,机关固定资产鉴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赔偿处理的,责任人按处理意见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额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年内按账面价值的85-95%;
二年内按账面价值的75-85%;
三年内按账面价值的65-75%。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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