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指的是对在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总额和年限不变的情况下,在使用初期多计提折旧额,后期少提折旧额,以使所用固定资产磨损的大部分价值能在较前的几个使用期间内收回,保证所耗资产的价值得到及早补偿的一种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通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发展历程
1)、二战期间,当时的美国政府为了刺激军工企业的生产,对税法中的折旧方法作了前期可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为出发点的调整要求。
2)、二战结束后,在美国主导下对日本和德国的战后经济复苏中,这种方式的使用也得到鼓励。
3)、1952年,为鼓励电子等新兴工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4)、1962年,肯尼迪政府为复兴经济实施“直接计划”,将折旧缩短30%-40%。
5、)1971年,为配合尼克松政府的“新经济政策”,制定了三种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
5)、1981年,里根政府制定了《经济复兴税法》,实行资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6)、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引进这一方法,后在企业逐渐得到推广使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种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2)、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优势
1、此方法可以真正考虑固定资产的无形耗损因素;
2、此方法可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并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收回速度;
3、此方法更符合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4、此方法兼顾了固定资产使用费用的均衡;
5、此方法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少交所得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6、此方法降低由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贬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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