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海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篇)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1、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
1)、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2)、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3)、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批准后才能购置。
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2、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开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埴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3、接受捐赠 或盘盈的固定资产:
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4、调出、 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5、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6、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定义: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2、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
1)、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试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
3)、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4)、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3、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5、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1)、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2)、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3)、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
4)、领用固定资产:须埴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注:1)、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6、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7、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卡、物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咸本部 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8、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1、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 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制度管理。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凡违反本办法的, 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5、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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