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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由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0-10-09 10:47:50 信息来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专家-畅捷

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结合委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1、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2、设备(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1、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列报的;

2、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在行政事业单位列报,但产权归委行政事业单位的,也应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加计手续,统一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地毯等。

2、办公机具: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

3、专用工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等。

4、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摩托车等。

5、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价值的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也比照固定资产管理。

6、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务设置

委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建立的明细账能够及时反映、查询各部门固定资产状况,从账务上建立便捷的查询、监控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时更换。

2、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设立部门备查账。

3、各部门需明确一名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及人员调入、调出相关资产手续的办理。

五、固定资产加(登)记

1、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要求,凭合法、完备的手续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办理加计财产手续,同时各部门要在各自的固定资产备查账中的每一栏做出详尽的登记。

2、固定资产加(登)记时不得空栏,需准确登记该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使用(保管)人等。

六、固定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每年账账核对一次,实物每两年清查一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目的是弄清资产管理状况,设备完好程度值;提出需要报废资产的意见;提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2、通过固定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固定资产总账与各部门的备查账要做到账、账相符;部门的资产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

3、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或盘亏物品要进行情况说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履行手续、调整账目。

4、资产清查结果应由部门负责人及资产专管员签字,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备存。

七、固定资产调拨

1、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对委属单位作资产调拨处置的,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报告,说明原因及需调拨物品的品名、数量、购买时间、单价、总价等。除单项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均需办公室批准。具体手续由双方财务部门负责,并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增、减登记。

2、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化必须变动资产归属的,由双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共同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及账目,部门内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由本部门资产专管员负责并进行备查账登记。

八、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鉴定小组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限额在办公室权限范围(批量或单(台)件10万元)内的由办公室批准;超过限额的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

九、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1、办公室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负责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各部门负责部门固定资产备查账,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3、调出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没有交清资产之前,人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资产。

对损毁丢失的物品,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写出情况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鉴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赔偿处理的,责任人按处理意见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额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年内按账面价值的85-95%;

二年内按账面价值的75-85%;

三年内按账面价值的65-75%。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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