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规定有哪些?
租出固定资产,是指经批准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那么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规定有哪些?
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与固定资产准则中出租固定资产的内涵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该款规定可以认为是针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做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这一排他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应该说上位法法条第十条在语义上已经非常明确、正确,无需画蛇添足作出与之相反的解释。随后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文件对该问题作出了更正,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此出租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已经明确,出租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财税〔2008〕170 号文件规定;反之,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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