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那么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有哪些呢?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国有资产是什么: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享有所有权、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全部全民所有制财产,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在经济上,它是我国公民经济的主导和骨干;在政治上,它是捍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主要经济支柱;在社会基础上,它维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经济基础。
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责任
1、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资产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1)、未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
3)、转让方故意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的;
6)、受让方在资产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转让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对上述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因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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