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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减值准备折旧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问题阐述】


我司自行建造了一条生产线(机器设备),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公司决定暂不使用该项固定资产。请问:

  1. 在税法上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和税前列支?

  2. 按会计制度,由于不使用该资产,其可变现价值下降,要计提资产准备。由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可冲回,且以后开始使用时,其计提折旧只能以减去兼职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在税法上是否可以按原始价值计提折旧并税前列支?


【畅捷建议】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予扣除的。请参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账面上是按扣除减值准备和已提折旧的余额计提当年折旧的,而税法上仍按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按税法剩余年限计算折旧,因此当年应作如下纳税调整:

本年纳税调整额=(账务上计提的折旧+计提的减值准备)- 税法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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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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